一、代开的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单》(加盖公章、不含税合计金额必须小于10万元)一式三联,税务机关留存两联;
2、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能够证明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4.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经办人(个体户必须是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的程序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交到“发票管理窗”,征收岗受理审核后打印《税收专用缴款书》给纳税人预缴税款及发票工本费;
2、纳税人将《税收专用缴款书》拿到附近的银行缴款;
3、纳税人缴完款后将《税收专用缴款书》的第一联拿回”发票管理窗”销号;
4、纳税人持: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单》;②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③能够证明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④经办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是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⑤已加盖银行收(转)讫章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发票管理窗9号窗”办理代开手续;
5、专用发票代开岗受理审核后代开专用发票;
6、纳税人领取代开好的专用发票。
四、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提交完整、准确资料,代开发票岗受理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