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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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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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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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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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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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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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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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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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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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
、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
、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
“
中国
”
、
“
中华
”
、
“
全国
”
、
“
国际
”
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
、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
、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
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