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正文件。)
6. 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