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7年10月31日第77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改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4、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办理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商品展销会,以服务企业为主,不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六、联系方式:
玉林市工商局 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科 2083610、2096016
七、申办商品展销会所需提供以下的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八、审批程序:商品展销登记会许可程序包括五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告知。
(一)申 请
申请商品展销会登记许可事项,由举办单位向举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填写统一文本格式的商品展销登记会许可申请书(申请书由工商局免费提供),按照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填写,填写内容必须清楚,由申请人提供能证明身份的相关证明,提交申请商品展销会许可必要的申办材料,如实反映情况,申请人必须对其反映情况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 理
玉林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工商局行政审批窗口(下称“工商局窗口”)负责商品展销会登记的受理、初审工作。“工商局窗口”在受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许可申请之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许可条件的,受理人应当登记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齐或者更正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齐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出具《不予受理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通知书》。
《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三)初 审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品展销会登记许可申请的实质性内容依法进行初步审查,指定“工商局窗口”承办人员(须两人以上)依法对受理的商品展销会登记申办材料及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参展商品类别及初审人员的签名。
(四)审 批
“工商局窗口”承办人员将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呈工商局对口业务科负责人和市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征相关部门的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出具《商品展销会不予登记通知书》,向申请人并说明事由,连同初审材料退交申请人。
《商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