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办理部门
我市受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职责
为加强对全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赋予全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三、办理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桂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桂机构;
(六)经民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七)经工会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工会法人机构;
(八)执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加油站。
五、办理条件
全市各类组织机构按下述条件办理代码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手续。有关证明文件均应提交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以上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读,大小为A4或16开。
(一)企业
1.国有、集体、私营、国内合资、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2.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
(1)先行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编号时提交:
a对外商投资、港澳台华侨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自治区和各地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签发);
b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
(2)正式办理代码登记时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核发);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提交:
a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全市各级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核发);
b主管机构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成立批准证书、文件。
(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提交全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编制本。
(四)社会团体
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民政局核发)。
(五)外商驻玉代表机构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六)工会法人组织
提交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各级主管部门工会核发)。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级民政管理部门核发)。
(八) 个体加油站
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六、办理程序
(一)登记
申请机构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天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全区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对符合条件的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赋码、发证(卡),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二)变更
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