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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书;
2、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办登记表》(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3、个体经营户按规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办登记表》;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有效监测数据或其它有效数据。
5、自觉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6、如果新、扩、改建项目,需要《项目审批表》;如果旧项目,需要递交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原件。
发证范围:一切排污单位。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位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和流域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七、八条),执行本程序。
2、重点控制的污染源: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氨氮以及特征污染物。
(二)一般排污单位。指中小型企业、矿山及第三产业,或已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位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换领新证的。

办理时限:
受理  1个工作日 
初审  3个工作日 
审定  1个工作日 
审批总时限  7个工作日 
复审  1个工作日 
告知  1个工作日

玉林政务(办证)大厅窗口电话:0775-285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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