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市卫生局
一、申请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二、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需提供的资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设置可行性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
3. 选址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
4. 法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户口簿、房屋使用证明、体检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 法人2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
6. 退休人员需要退休证原件、复印件一份,退休单位出具证明。
三、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3.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所有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 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 环境卫生和废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收费说明
许可证工本费 35 桂价费字[2001]360号 许可证工本费35元/证(正、副本)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完毕 30个工作日
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完毕 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