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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管理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0年12月2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出台《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管理的意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以及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监管工作。

  《意见》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获得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获得批准的,凭经营许可证向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意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了严格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不得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名称直冠县(县级市)区划名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设区市)区划名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除经营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外,不予核准其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经营项目)。不得分期缴付。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时,除须提交一般性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自治区各级工商机关须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并作为重点企业予以监管,要根据其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特别是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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